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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343期 影片介质迟延交付,被授权方如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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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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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介质迟延交付,被授权方如何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合同关系中,如无影片介质,被授权方无法完成网络发行,及时交付合格的影片介质是授权方的主要义务。本文讨论在存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授权方迟延交付影片介质,被授权方如何解除合同。
2017年5月31日,甲与乙签订了《独占专有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甲将其影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乙。介质的交付条款约定:甲应在不晚于授权作品首映院线首个公映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交付授权作品介质。违约条款约定:甲迟延交付授权作品介质的,视为违约,双方同意,授权作品每迟延一日减少0.1%的应付未付授权许可保底金额,迟延15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授权作品的首映日为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31日,甲收到乙《解约通知函》,载明:甲迟延交付作品介质构成违约,乙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2018年6月8日,甲前往乙处将影片介质交给乙工作人员签收。当月15日,乙将作品介质寄还给甲。甲不同意解除合同,不认可乙解除通知的效力,诉请乙继续履行合同。乙的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解除通知函》的内容可知,乙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独占专有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中违约条款约定“甲迟延交付授权作品介质的,视为违约,双方同意,授权作品每迟延一日减少0.1%的应付未付授权许可保底金额,迟延15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亦即甲迟延交付授权作品介质超过15日的,乙有权解除合同。“甲迟延交付授权作品介质超过15日”为乙约定解除权行使的发生事由。合同履行期内,甲未依据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介质,且超过15日。约定解除事由发生,乙行使解除权有合同依据。但收到乙解除通知后,甲随即交付作品介质。虽有迟延,但也完成交付。收到介质后,乙仍可完成影片的网络发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迟延交付虽给乙造成损失,但损失并不严重。在仍可实现合同目的,且损失较小的情形下,乙行使解除权是否必要?如果乙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因为迟延履行并未致其合同目的丧失,乙行使解除权应无依据。
当事人基于约定解除事由之发生而行使约定解除权并不当然合理,仍会被继续审查。
第一,约定解除事由应该明确且诚信。约定解除权赋予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为其解除根据的事由虽然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属于其意思自治的范围,但防止解除权被滥用,社会资源的过度浪费,作为约定解除的“事由”仍有限制的必要,即“事由”应该明确且诚信。典型者如经常在合同中出现的,“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纠正,如3日内未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该约定中包含所有违约行为,实际上对解除事由约定不明。又如“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有违约行为,乙方即享有解除权”,该约定实际上赋予乙方任意解除权,有违诚信。
第二,解除事由即便发生,约定解除权能否行使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认定约定解除事由是否发生主要考虑如下因素: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形态以及违约后果。
甲乙双方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是迟延交付介